公司清算及注销
外资公司清算及注销
我们的服务内容:
(1) 外经委报批,准备和递交所有材料(除必须客户准备的材料外);
(2) 注销批准证书(递交材料,外经委注销);
(3) 清算委员出清算报告;
(4) 税务局完税申请(沟通会计事务所和客户,沟通客户和税务所);
(5) 海关注销;
(6) 外汇注销;
(7) 财税注销;
(8) 统计注销;
(9) 清算组公告和备案;
(10) 工商局注销登记和公告;
(11) 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外资公司注销程序:
1. 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 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 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 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 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 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 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 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 《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外商投资公司注销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 董事会决议;
4. 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6. 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2.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3. 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4.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 外国(地区)金融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清算报告(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印章;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